1. 首页
  2. 文献法规
  3. 关于印发《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量:2734日期:2023-08-23

各市县党史部门:

《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试行)》已经室(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领导小组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历史和党史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考察海南时关于“用好海南琼崖纵队纪念场所、红色娘子军纪念园等红色资源”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和规范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是经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命名,具备较强党史教育功能的宣传教育场所。主要是指与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密切相关,且能客观生动地反映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海南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为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不懈奋斗光辉历程的纪念场所及相关宣传教育阵地。

第二条  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为全力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的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面向基层的原则,坚持建管并用、服务社会,努力为党员、干部、群众、青少年接受党史宣传教育提供便利。

第四条  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成立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命名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宣教处,负责评审命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的创建范围:

(一)革命遗址类,包括重大党史事件和重要机构旧址、重要战斗遗址及著名党史人物活动纪念地、革命领导人故居、革命纪念设施等;

(二)纪念场馆类,包括党史专题纪念馆、陈列馆(室)、展览馆(室)等;

(三)成就展示类,包括展示宣介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伟大成就的展览馆和相关场所;

(四)其他能为党史宣传教育发挥重要作用的涉党史类场馆(所)。

第六条  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申报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建筑或展陈设施,具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硬件条件;

(二)有固定的展陈内容,且政治导向正确、主题鲜明突出、史实准确清晰;

(三)有较强的党史教育功能。能积极配合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开展有特色、有新意、针对性强的党史学习教育活动;

(四)有较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配有专(兼)职的管理人员和讲解员,能满足日常学习教育需求;

(五)有必要的经费保障。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重视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每年有专项经费投入支持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能满足基地正常运行。

第七条  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的评审命名,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评审。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领导小组根据全省党史教育基地建设情况,适时启动评审,一般每4年评审命名一批。

(二)自主申报。符合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条件的场所,填写《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推荐申报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市县党史部门申报。

(三)择优推荐。市县党史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照创建范围和申报条件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核,向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推荐。

主管部门为省直单位的申报对象,由主管部门审核,向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推荐。

(四)综合评审。采取实地检查与资料互证相结合的方式,由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建议名单。

(五)研究审定。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命名为全省党史教育基地的场所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六)公示。将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评审命名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场所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七)命名授牌。公示期满后,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发布决定,命名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并授牌。

第八条  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要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广泛收集相关照片、遗物、书稿、手迹等,不断丰富馆藏文物,充实展陈内容,创新展陈方式,提高布展质量。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水平。要与党史重大纪念活动有机结合,不断丰富基地的党史宣传教育功能,增强宣传教育效果,扩大社会影响力。

第九条  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若名称变更,隶属关系变动或因故合并、撤销建制,重新建设、重大修缮,展陈更新或重新布展、展陈项目变更等,应当及时告知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展陈有较大更新或重新布展时,须将新的展陈大纲提交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各市县党史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党史教育基地的监督、业务指导和党史宣传引导,帮助其提升党史宣传教育水平;要加强对党史教育基地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整改;要加强沟通联系,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其党史宣教阵地作用。

第十一条  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会同宣传、旅文、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负责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严格布展审核,把好政治关、史实关。指导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深挖精神内涵,深化研究阐释,开发精品课程。加强讲解员培训,建强讲解队伍。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深化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打造综合宣传矩阵,充分宣介推广。

第十二条  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结合评审命名工作,对已命名授牌的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进行复审,并进行通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其称号:

(一)党史宣传教育活动出现重大差错,严重违反意识形态领域责任制相关要求的;

(二)展陈更新或重新布展未及时告知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展陈内容或解说词出现重大纰漏,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的;

(三)作用发挥不到位,特别是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因履职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南省委党史研究室(海南省地方志办公室)科研宣教处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党史教育基地推荐申报表.docx


下一篇:暂无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