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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全国方志系统 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作者:º£ÄÏÊ·Ö¾Íø 阅读量:11241日期:2010-09-28

中指组字〔2010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办公室(编委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编史办、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史志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主持下,全国广大地方志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第四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笔耕不辍、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促使地方志事业发展取得了重大突破,为传承中华文明、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各地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鼓励先进,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联合表彰先进工作(另行发文通知),充分调动广大地方志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决定单独开展一次表彰先进活动,表彰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省市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和专业志机构,全军军事志各级工作机构和武警部队、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各级史志机构。

全国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在省市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和专业志机构,全军军事志的各级工作机构和武警部队、国务院有关部委局的各级史志机构工作三年以上的在职干部职工和具有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

全国方志系统特别嘉奖先进工作者:未能评选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联合表彰的“全国地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的候选人。

(二)表彰名额分配

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名额分配:各省、自治区由地县级行政区划数乘以分配系数0.05所得,4个直辖市各为3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5个,全军军事志系统为40个,武警志系统为20个;国务院各部委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一个部委局不超过3个。(见附件2

全国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各省、自治区由地县级行政区划数乘以分配系数0.12所得,4个直辖市各为5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10名,全军军事志系统为40名,武警志系统为20名;国务院部委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一个部委局不超过5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决策部署,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志鉴编修和出版任务,不断推进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发展。

3.重视修志人才的培养,造就一批业务骨干;积极组织地方志理论研究,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

4.重视加强地方志公共文化服务,为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5.领导班子团结,廉洁自律,作风民主,管理科学,纪律严明,职工支持率高,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先进工作者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2.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团结同志,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3.勤奋工作,任劳任怨,甘于奉献,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为志鉴编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4.坚持良好的学风,努力学习方志理论知识,积极从事方志理论研究,有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

5.坚持经世致用,努力发扬地方志文化,为地方志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编史办、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史志机构可根据以上条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量化标准,报送全国方志系统表彰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国方志系统表彰先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先进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先进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办理领导小组授权交办的事项。办公室工作人员为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人员。

组织成立全国方志系统表彰先进评审委员会,成员包括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人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编史办、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史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评议、审核工作。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志工作机构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志办公室、全军军事志指导小组办公室、武警部队编史办、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史志机构审核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等。公示通过后,经全国方志系统表彰先进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在全国进行公示。两次公示时间都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

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选,保证评选质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和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和女职工。

(三)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按时保质完成材料报送

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和《全国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五份(用A4纸打印),按时报送。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个人、集体分别附送近期2寸、6寸彩照5张。审批表、公示报样、照片等材料请于2010730日前报全国方志系统表彰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认真做好两个表彰先进活动的衔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务必做好两个表彰先进活动的衔接,确保优中选优。推荐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须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单独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中差额评选产生。

五、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方志系统特别嘉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联系地址: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北京市东城区大雅宝胡同1号梓峰大厦五楼5008-3

    编:100730

联 系 人:陈旭、李俊池

联系电话:010-65251941(兼传真)

     电子邮箱:chenxu791@sina.com

     附件:

     1. 全国方志系统表彰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2. 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3. 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 全国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主题词:地方志△   评选   先进   通知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          2010年5月20印发


 

附件1:全国方志系统表彰先进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附件2: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附件3:全国方志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附件4:全国方志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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